​西安莲湖法院悬赏公告

2026-04-05 06:32 来源:网络 点击:

西安莲湖法院悬赏公告

莲湖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01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贾轶峰与被执行人郭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旭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贾轶峰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陕0104执7295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4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6468.5元

被执行人:郭旭东,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镇前街一组高新一路2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1032300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现住所、工作单位、配偶、住房、工资、交通工具、通信方式、手机号码、存款等家庭及财产情况的公告。如举报人提供的被申请人上述情况、尤其是关键信息经查证客观、准确,对实际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使执行工作一步到位,申请执行人贾轶峰承诺按执行到位价值的15%奖励举报人,并报销举报人因举报需要而发生的必要的公路铁路交通费用。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222605

联系人:石法官

02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卫丰利与被执行人蒋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文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卫丰利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陕0104执4003号

执行依据:(2022)陕0104民初1882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9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73元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蒋文艺,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丝厂沟20号。

悬赏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全部执行到位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最低不少于1000元)支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者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5

联系人:刘法官

03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博与被执行人与宋伟东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伟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博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陕0104执1238号

执行依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25417 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宋伟东,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610424198610100010,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50 号银都国际B座。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该财产线索执行回款的10%予以奖励(最低悬赏奖励金额为1000元)。对提供上述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79

联系人:赵青

04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娜与被执行人与裴媛、裴自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裴媛、裴自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娜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陕0104执6462号

执行依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3107 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12571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裴媛,女,汉族,1982年4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319820430006X,住西安市碑林区信义巷甲字13 号2号楼2门6层2号。

被执行人:裴自善,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7003035579,住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镇新南村中区75号。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该财产线索执行回款的10%予以奖励(最低悬赏奖励金额为1000元)。对提供上述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79

联系人:赵青

05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西安市莲湖区刘同发水产品经销部与赵军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杨瑞芝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陕0104执3666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4民初763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85027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赵军茹,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尧禾镇太香村张家船06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840306362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222605

联系人:石法官

来源| 莲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