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前科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犯罪前科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作者简介】姚荣武,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15年刑事司法工作经验,10年律师工作经验,具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发表刑事专业文章累计38万余字。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件1400余起,帮助430余刑事案件当事人。
前科是指因犯罪行为而被刑事处罚或因行政违法而被行政处罚,被处罚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及处罚被记录到档案的事实,未来发生需要调取个人档案时,该记录将会被调取从而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制度。
一、 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2.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二、 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三) 案底不可以消除,伴随终生
三、 犯罪前科的刑法后果
刑法对犯罪前科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于累犯制度,因犯罪曾受刑罚处罚构成累犯的,将会引起刑法上的法律后果,再次犯罪人民法院会认为恶性比较大,如果构成累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从重判处。
(一) 什么是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二) 累犯的法律后果
1. 对于所有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 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3. 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累犯也不适用假释。
(三) 案底
1. 所谓案底,就是刑事犯罪记录,只有经过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才会留有案底,包括宣告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罪犯。
2. 违反治安被行政拘留过的人不存在案底的情况,不过在公安机关会留有记录。
3. 被刑事拘留的人,未经生效判决或依法被不起诉、撤销案件、免于起诉等情形,由于案件尚未经过法院生效判决所认定,是否有罪没有结论或被依法认定为无罪、不构成犯罪,所以不会有案底。
四、 有前科不得担任或限制从事职位
(一) 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1. 人民警察
《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2. 警务辅助人员(辅警)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以及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3. 检察官
《检察官法》第十一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得担任检察官。
4. 法官
《法官法》第十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5.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 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3. 外交人员
《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4. 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判刑的人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三) 专门职业
1. 律师
根据《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业,执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会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 司法鉴定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3. 公证员
《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公证员。
4. 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不予注册注册会计师
5. 医生
《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医师资格。
6. 教师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7. 拍卖师
《拍卖法》第十五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四) 特定工作职位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证券从业人员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7. 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
《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9.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0. 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五) 国家军事机关现役军人及文职人员
1. 现役军人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以及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不得征集服现役。
2. 军队文职人员
《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规定》
政治不合格情形包括: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因危害国家安全受到刑事处罚。
(六) 经常被误解的前科限制从事的工作或职位
1. 村委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2. 居民委员会成员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与居委会成员选举。
3. 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有前科记录并不影响刑满释放后担任辩护人
4. 人大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有前科记录不影响参与竞选人大代表)
5. 仲裁员或劳动仲裁员
《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未对前科条件做出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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